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賴春成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
方興中 律師被告 李俊霖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富
張進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1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怡文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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