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45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宗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條款第四條(1)約定,如買方遲付分期款之總額達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一時,買方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則請釋明何時喪失期限利益,即於自98年5月8日起即依全部未還款金額計算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楊宗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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