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44號原告台北縣樹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複代理人 李冠宜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