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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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892號聲請人宗陞國際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復│97年9月25日│128,699元│FS0000000│││司苗豐強│興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