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46號上訴人 張淑珍 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江鴻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如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數額,依法即不得上訴第三審。而該條所定之上訴第三審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命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另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就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4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並未逾新臺幣1,500,000元,依據上開規定,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提起本件上訴,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並未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8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葉藍鸚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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