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8814號抗告人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益明 抗告人 石英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8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