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69號原告 蘇榕 被告衛生福利部代表人 蔣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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