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花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花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花易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1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蕭一弘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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