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玉交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玉交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玉交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8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犯罪後,業於民國97年7月11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蕭一弘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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