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載有遺失本票之票號、發票人、發票日及發票金額等資料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
二、請提出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載有遺失本票之票號、發票人、發票日及發票金額等資料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
二、請提出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