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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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8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榮選任辯護人周元培律師
林小燕律師 江雍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宗榮無罪。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吳宗榮自民國81年9月間起擔任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廠(以下簡稱○○廠)廠長迄今,係薦任第九職等公務人員,屬刑法第10條第2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所定之公務員,綜理全廠事務,對○○廠維修、保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所屬環保車輛(含垃圾壓縮車、資源回收車、灑水車、掃街車、挖溝車等)後產生之廢五金(含廢鐵、廢電機等汽車廢材料)、廢輪胎及廢潤滑油(以下統稱廢料)有支配、管理之權,為○○廠廢料之持有人。○○廠為環保局轄下行政單位,維修、保養所屬車輛產生之廢料雖已失原有使用效能,然仍有殘值,屬行政院所頒布「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所定之奉准報廢財產,可供變賣,為環保局之公有財物。
㈡被告明知○○廠廢料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
作業程序」,應上繳環保局辦理變賣,竟基於意圖為自己及其他○○廠員工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84年起迄95年6月底止(以下稱A期間),指示 劉懷志 (○○廠隊員)、 陳建志 (○○廠隊員)、 潘俊羲 (○○廠駕駛職工)、 禹祥霖 (○○廠隊員)、 王順平 、 鄭慶良 及其他○○廠員工變賣廢料。被告並於95年7月1日起迄100年5月間止(以下稱B期間)接續上開不法所有意圖,持續指示員工進行廢料變賣,將○○廠廢料易持有為所有,並侵占入己(詳如附表一),不法所得計至少新臺幣(以下同)200萬809元。○○廠廢料變賣後,被告指示將該等不法所得部分直接交付伊,其餘則納入亦由其於82年間指示成立,非編制內之○○廠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福委會)經費。福委會於98年12月底經被告宣布解散後,前開廢輪胎、廢五金變賣所得改由禹祥霖保管,廢潤滑油變賣所得則由潘俊羲直接交予被告,供被告及○○廠員工花用。嗣於101年5月22日為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未及花用之現金2萬4254元。
㈢本件起訴後復經承接起訴之檢察官補正起訴書未附載之附表
一,再經公訴檢察官補正起訴法條,因認被告涉有連續、接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侵占公有財物共二罪罪嫌,或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侵占公務上持有物罪嫌。
二、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刑事判決書應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上開證據必須經嚴格證明,自須認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反之,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自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證據能力之有無。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如同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㈡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起訴意旨認為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㈠被告之陳述,㈡被告獎懲資料、環保局101年7月17日高市0000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人事資料、環保局101年7月4日高市環局修字第00000000000號人事函文(以上為人事資料)。㈢證人即員工 許肇欽 、 許榮燦 、劉懷志、禹祥霖、潘俊羲、陳建志、王順平、 蔡隆郁 、鄭慶良、 劉仁琦 、 陳正發 、 柯凱馨 之證述。㈣環保局101年7月16日高市環局修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廠將廢潤滑油、廢輪胎、廢五金上繳報廢明細資料、公文簽辦單、環保局100年3月14日高市環局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網頁、環保局100年度上半年維修車輛累下腳料標售招標公文簽辦表、標售公告、標售投標須知、空白投標單、開標記錄暨廠商投標資料、環保局101年7月4日高市環局○字第0000000000號函、○○廠93年1月至97年12月、98年12月份廠務會議暨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記錄、環保局101年7月19日高市環局政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以上為環保局及○○廠資料)。㈤大眾銀行000000000000號劉懷志帳戶往來明細、高雄銀行0000000000000號劉懷志帳戶往來明細高雄銀行三多分行101年7月10日高銀多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000000000000號王順平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禹祥霖帳冊(以上為資金資料)。㈥證人即廠商 林明宗 、 陸宏燿 、 蔡金穎 之證述及行政院環境保護屬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廢潤滑油回收記錄簽收單(收油聯單)24紙、識昌實業有限公司回收高雄市環保局○○廠廢潤滑油數量統計表、全國輪胎工作帳單3紙(以上為廠商交易資料)為主要證據方法。
四、訊據被告吳宗榮堅決否認有涉犯侵占公有財物或侵占公務上持有物等罪嫌,辯稱:「起訴書所指的公有財物不屬於財產報廢與回收,而是資源回收,報廢程序與須繳給環保局總務室拍賣的不同,也沒有法定程序,不需要上簽給總務室處理。我因為想增加市庫收入,所以部分廢料蒐集後由環保局總務室處理,部分則由○○廠同仁循往例變賣,作為○○廠福委會的基金,變賣的錢都是直接交給福委會委員,並沒有交給我。而福委會解散後便改由工會代表接任福委會先前的業務。」、「禹祥霖有負責三多廠打包整理工作,他賣掉五萬多元的廢零件,我有叫他比照過去福利委員會模式處理。」(見聲羈卷第8-9頁,偵一卷第88-93、96-97、271-275頁,本院卷一第12頁、卷二第56頁、卷三第159-161頁);至於廢油回收不是只有○○廠,焚化爐也有作廢油回收,而識昌公司曾有試運轉期間不能回收廢油之規定,但該期間仍有回收廢油(見本院卷三第72頁)。辯護意旨則以起訴意旨所稱廢油、廢鐵、廢輪胎等廢料並非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有財物、亦非高雄市市有財產、也不是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所指之動產,自不須依照「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變賣;該等消耗品一經領用即行報廢,不用再行報廢程序。其次,○○廠變賣廢料行為由來已久,乃被告接任廠長前之慣行,福委會亦非被告所創立,而變賣廢料所得均由福委會特定人收取並記帳,被告從未收受款項,且均用於職工福利事項,並無納入被告私囊情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1-57、188頁、卷二第144頁、卷三第163-165頁)。
五、被告吳宗榮自81年9月起擔任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廠廠長,有該局101年7月4日高市環局○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人事資料(見偵二卷第143頁)、101年7月17日高市環局○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及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在卷可憑(見偵三卷第3-7頁),被告確實屬於本件起訴意旨所指之構成要件之行為主體,即公務員(因本件為無罪諭知,乃不就被告為刑法第10條第2項何款之公務員另為論述)。但起訴意旨認為「○○廠廢料雖已失原有使用效能,然仍有殘值,屬行政院所頒布『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所定之奉准報廢財產,可供變賣,為環保局之公有財物。被告明知○○廠廢料依前開作業程序,應上繳環保局辦理變賣。」本院自須先就構成要件之行為客體,即「廢料」是否為「公有財物」或「公務上持有物」,抑或何者乃屬本案應予規範之行為客體加以說明。
㈠依據行政院94年6月29日始廢止之「事務管理規則」以及其
後之「物品管理手冊」,「事務管理規則」之第五編為財產管理,第六編為物品管理,其中第81條規定何謂「財產」、第140條則規定何謂「物品」。就此:⒈土地、土地改良物、建築物、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設備、財物標準分類所定之雜項設備以及各公營事業資產負債表所列之各項固定資產稱之為「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第130條另規定其他「財產」已失原有使用效能,奉准報廢而有殘值者,則可依據「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變賣。⒉至於「事務管理規則」之「物品」則由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再分為消耗性及非消耗性兩類;而「物品管理手冊」第4條則規定所稱「物品」,亦分為消耗用品及非消耗品,均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非消耗品另有其報廢程序,而依據第25條規定,「消耗用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由此可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有關「公有財物」或刑法第336條第1項有關「公務上所持有之物」之定義,雖不必與上開法規命令作等同解釋,但行政機關對於「財產」、「動產」、「物品」、「非消耗品」、「消耗用品」之定義、報廢乃至變賣程序,另有一定之行政程序可供依循。
㈡就此,主管高雄市政府財產物品研判權責之高雄市政府財政
局函覆表示,從「事務管理規則」至「物品管理手冊」雖有多次修正,但就消耗品及非消耗品均有明確規範,並【由機關使用單位依其性質自行認定】。而「動產產生之廢料」,須先依據行政院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為確定,其中「動產」是指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該「動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而構成該「動產」之元素(如零件、五金、輪胎等)非屬於「財產」。至於該等「動產」則依據高雄市市有財產自治條例第74條及高雄市市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奉准報廢之「動產」採變賣方式處理者,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將變賣所得款解繳市庫;辦理變賣則由各機關自行辦理。此有該局101年11月12日高市財政公產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可查(見本院卷二第75頁)。因此,機關使用單位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認定,○○廠所使用之輪胎、潤滑油、五金【係屬物品管理手冊所指之消耗品,非屬環境保護局列管之財產,而屬於○○廠自行列管領用之消耗品】,且輪胎、潤滑油、五金確實並未編制財產編號列冊保管,有該局101年11月21日高市環局○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06-123頁,至於該函覆後段所述廢品之處理,乃指「呆廢料」之處理,與本件情形無關,於此敘明)。
㈢綜合以上法規命令暨函釋可知,行政機關就其資產之管理,
從規制最強須管領列冊之「財產」,即土地、不動產,至機器設備、金額及使用年限較高之「動產」;再至規制較低之「物品」,即金額及使用年限較低之「非消耗品」;而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之「消耗用品」,管制程度則最低。至於○○廠保養車輛產生之「廢」五金、「廢」輪胎及「廢」潤滑油,根本不屬於「事務管理規則」所稱之「財產」或「動產」。而車輛使用之五金、輪胎及潤滑油,固屬「物品管理手冊」所稱之「消耗用品」;但業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之「廢」五金、「廢」輪胎及「廢」潤滑油等廢料,既業經消耗,已不屬於「物品管理手冊」所稱之「消耗用品」範疇,而成為一般俗稱之垃圾或資源回收物。起訴意旨以規制程度最高之「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認定本件廢料乃奉准報廢財產,再以之作為本件被告應須踐行變賣之行政程序,並認被告有所違背,顯有誤解。再者,高雄市政府前開函文所稱奉准報廢之「動產」採變賣方式,應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將變賣所得款解繳市庫,辦理變賣則由各機關自行辦理,乃係就「動產」所為之規定。本件○○廠維護車輛後產生之「廢」五金、「廢」輪胎及「廢」潤滑油等廢料,並非動產,也非物品,業經消耗不需再行報廢,自亦不能以高雄市政府前開對於報廢「動產」變賣程序之函文,作為○○廠對此等廢料應如何踐行變賣行政手續之依據。
㈣至於此等不屬於財產、動產、物品之廢料應如何處理,就此
,證人許肇欽雖曾證稱:「廢料必須先在廢料區儲存,俟達一定數量後,再簽請環保局核准,由總務室辦理招標,拍賣所得繳入高雄市市庫。」(見偵一卷第18頁);而證人許榮燦則證稱:「廢鐵是由環保局總務室辦理拍賣,廢輪胎則由清潔隊處理回收。」等情(見偵一卷第31頁)。姑不論上開證詞對於廢輪胎部分之處理手續已有不一致,於實際執行面上,證人即振興企業行實際負責人 李振富 證稱,「其從事廢潤滑油回收已20餘年,曾回收過高雄市環保局○○廠、清潔隊、焚化廠之廢潤滑油,上開單位就回收廢潤滑油之方法亦不相同,焚化廠是用標售,清潔隊有分開單不付錢及不開單付錢兩種方法」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1-103頁)。而修車廠自84年以來,曾有直接請廠商會同各科室直接過磅回收廢五金、或累積一定數量再由總務室招商拍賣廢五金、或委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回收廢潤滑油(見偵二卷第239-342頁)。證人蔡隆郁亦證稱,廢潤滑油未上繳總務室而是直接賣掉,因為沒有規定,也曾經由中油回收;廢輪胎最早是丟到掩埋場,之後確認有回收價值,才請廠商回收等語(見偵一卷第227頁)。由此可知,環保局暨其所屬之○○廠對於廢料之處理,因未有明文規定,方法多端,並非有一定的行政慣例可供依循;且環保局轄下之○○廠、清潔隊、焚化廠對於廢潤滑油之回收,甚至得否拍賣,如何拍賣,程序上亦不統一。自難僅以證人許肇欽及許榮燦片面且未能掌握廢料處理全貌之證述,作為被告應如何處理○○廠廢料之依據。最後,被告陳稱前往環保局○○廠維修之車輛,僅有清潔隊及廢棄物處理隊的行政車輛,資源回收場另有維修部門(見本院卷三第159-160頁),而依據一般社會經驗,送修車輛者不會將此等廢料自行取回,多交由維修業者處理,而有將此當作垃圾並拋棄所有權之意味。因此,無論從法規命令面以及實際執行面而言,起訴意旨就此遽認上開廢料均為環保局之「公有財物」或「公務上持有物」,實嫌速斷。
㈤綜上,本院界定系爭案例事實之行為客體,即「公有財物」
或「公務上持有物」應為「○○廠得本於權限自行拍賣廢料後之金錢」,理由如下:
⒈本於謙抑思想,作為最後手段的刑法,於解釋適用時務須
遵守罪刑法定主義。而行政行為有其多樣性、主動性及未來性,常有諸多行政行為未及或未能以法規命令與函釋預為綿密規定,需由行政機關在無法規可循之情況下,本於裁量權限自主決定。在行政機關實施公權力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在無法規可循之情況下,本於行政行為前開特性完成行政任務時,刑法自須謙抑予以尊重,不能逕以無行政法規依據所作成之行政行為,即為違反刑法;也不能以一有行政違規或違法,即逕賦予刑事不法的評價。其次,罪刑法定主義要求構成要件明確,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諸多對於實施公權力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的規範,是建立在行政法上之法規命令甚或函釋的解釋適用,該法規命令及函釋本質上即為一種空白構成要件,對其解釋適用尤須審慎;當然,更不能以行政慣例、常規與慣習充作空白構成要件,而違反不得以習慣法作為處罰依據,自更亦不能比附援引類推適用強加處罰。
⒉如上所述,行政機關對於財產、不動產、動產、物品、非
消耗品、消耗品之處分行為,已預先制頒法規命令並有相關普遍性函釋,但對於消耗品經領用後所變成之廢料應如何處分或再利用,並未有一般性的法規命令及相關函釋可供遵循,以至本案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轄下單位就廢料之處理,各有不同之方法及作為。就此,本應尊重無法規依循之各個行政機關所作成行政作為的多樣性,因此其或自行拍賣、或上繳拍賣、甚或直接當垃圾處理,刑法應謙抑予以尊重。本院認為本具體案例中在解釋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及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罪時,對於環保局修車廠應如何處分廢料之手續,無庸為刑事不法之評價,修車廠廢料以至機關產生之廢紙、廢報紙、資源回收物等等,○○廠對此本有自行處分權能,對之亦無起訴意旨所稱「將○○廠廢料易持有為所有,並侵占入己」的問題,如同前開證人蔡隆郁曾證述,廢輪胎早期都是丟到掩埋場,豈有廢料當垃圾丟不犯法,當資源回收賣得金錢反而觸犯刑法之理。然而,○○廠廢料畢竟是仍是國家以預算購買,於消耗使用後產生之物,如有經濟價值,機關本於處分權限賣出廢料所得之金錢,自仍應為國家所有,而屬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所稱之公有財物。就此公訴意旨認為應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或刑法第336條第1項作為起訴法條,本院認應適用前者為當。最後,上開金錢縱為國家所有,機關仍得本於行政積極主動性裁量決定如何運用,是否需上繳國庫、市庫,抑或交由機關自行運用甚或由機關決定自行留用,同應尊重無法規依循之各個行政機關所作成的多樣性行政作為,此時刑法仍應謙抑予以尊重。然而,上開金錢供機關自行運用時,自須撥充正當公務用途,公款公用,若被告將○○廠得本於權限自行拍賣廢料後之金錢落入私囊,或挪作私用,此時主觀上即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亦已將易持有為不法所有之意思表現於外,即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
六、起訴意旨固認為○○廠將拍賣廢料所得納入被告「82年間指示成立,非編制內之○○廠福利委員會經費」,且又稱「修車廠福利委員會於83年間依被告指示成立,非編制內組織,其成立無法源依據,亦非國(公)庫」(見起訴書第2、7頁),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稱無○○廠核備或核准福利委員會之相關資料以及查無任何法源依據等情(見偵一卷第225頁、偵二卷第239頁)。因此處涉及被告任職環保局○○廠○長時,得否以廢料賣得金錢留由福委會運用,起訴意旨既主張福委會為無法源依據之非編制組織,本院次應認定如下:
㈠依據○○廠福委會設立時仍屬有效之「事務管理規則」第
375條規定:「各機關得設員工福利委員會,策進員工福利事宜。前項員工福利委員會,由各機關自行依照實際需要組成之,委員以二年一任為原則。」就此,○○廠福委會設有固定組織及委員,並二年定期辦理選舉及交接(見偵四卷第
117、128、241-242頁);其福利委員是由二位職員及二位職工擔任,並有一名主任委員,且在高雄銀行三多分行設置獨立帳戶,每月均會記錄收支情形及結餘款並製作財務報表,再於廠務會議提出報告,此業據證人許肇欽(見偵一卷第
18、188頁)、許榮燦(見偵一卷第32頁)、潘俊羲(見偵一卷第42、45頁)、 馬國俊 (見偵一卷第58頁)、劉懷志(見偵一卷第64-65、67、72、208-210、219-220頁,偵二卷第203頁)、陳建志(見偵一卷第78頁)、蔡隆郁(見偵一卷第221-224、226-228頁)、鄭慶良(見偵一卷第238頁)、 楊順發 (見偵二卷第228-229頁)、柯凱馨(見偵三卷第
111頁)、陳正發(見偵三卷第104、118頁)、 陳英灼 (見本院卷三第109-111頁)分別證述屬實。而○○廠福委會在高雄銀行三多分行所設置之獨立帳戶部分,亦有高雄銀行三多分行101年06月22日高銀多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陳正發、柯凱馨、楊順發、禹祥霖帳戶之開戶資料暨各帳戶自83年1月1日迄94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見偵二卷第41-58頁)、同行101年06月08日高銀多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王順平開戶資料(見偵二卷第59頁)、同行101年06月12日高銀多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存戶王順平自87年1月1日迄9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見偵二卷第60-62頁)、同行101年06月25日高銀多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存戶王順平、蔡隆郁、禹祥霖自81年1月1日迄10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見偵二卷第63-97頁),同行101年07月10日高銀多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存戶王順平之客戶資料查詢及自92年12月24日迄100年1月18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見偵二卷第214-226頁),另有高雄銀行三多分行101年08月15日高銀多總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存戶證人王順平、陳正發自88年1月1日起迄92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見偵三卷第145-155頁)分別在卷可憑。
㈡其次,福委會之經費來源,除每三個月向員工收取福利金外
,另有出售廢料所得款項。福利金用途則用於全體○○廠員工職工之受傷慰問金、中元普渡、尾牙聚餐、婚喪喜慶禮金、奠儀、三節禮品。另依據廠務會議之記載,福委會有辦理○○廠三節慰問品、員工退休紀念品採購、休假國民旅遊活動、戶外聯誼活動、雨衣、雨鞋、安全皮鞋及工作服採購與發放、環保局全局會餐活動(見偵四卷第45、106、145、17
1、175、181、183、208、225、236、270、288、327、343、356頁)。費用請領流程一為經廠務會議決議後動用,另一為由主委交付發票及收據予財務委員後撥用;而員工受傷慰問金則由福利委員代填申請單,經主委蓋章即可自福利金專戶提領。上情均據曾任福利委員之證人許肇欽(見偵一卷第17頁)、許榮燦(見偵一卷第32頁)、潘俊羲(見偵一卷第44-45、50頁)、禹祥霖(見偵一卷第52頁)、馬國俊(見偵一卷第59頁)、劉懷志(見偵一卷第64-65、67、72頁)、陳建志(見偵一卷第79、84頁)、蔡隆郁(見偵一卷第221-224、226-228頁)、鄭慶良(見偵一卷第238頁)、楊順發(見偵二卷第228-229頁)、陳正發(見偵三卷第105、108頁)、柯凱馨(見偵三卷第111-112、118頁)、陳建志(見偵二卷第124-126頁)證述明確,亦據證人即○○廠員工劉仁琦(見偵二卷第197-19頁)、 欒震宇 (見本院卷三第114-116頁)、陳英灼(見本院卷三第109-111頁)分別證述屬實。
㈢綜上,⒈首先,○○廠福委會之具體組織成員構成、選任、
任期、業務職掌、經費領用流程、報告程序,確實均有一定之規範及運作模式,而○○廠本可自行依照實際需要,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75條設立員工福利委員會,且○○廠福委會設立起迄長達15年以上期間,亦確實依據其內部需求持續進行改選並辦理員工福利事務。起訴意旨以證人許肇欽之證述(見偵一卷第199頁倒數2-4行),認為○○廠福委會之成立無法源依據,或嫌速斷;縱使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稱無○○廠核備或核准福利委員會之相關資料及法源依據(見偵二卷第239頁),亦不能以其函釋意見用以推翻上開法規之明文規定。起訴意旨亦不能以福委會乃非編制內組織,無法源依據,亦非國(公)庫,遽認被告不能將廢料拍賣後所得金錢作為福委會經費。⒉其次,福委會之職掌與業務範圍乃○○廠全體員工之福利事宜,如前所述,廢料如何販賣之手續以及如何運用,法無明文,被告本於○○廠○長之權限,裁量決定不上繳公庫,而僅就部分廢料賣得金錢留由修車廠自行運用,並以之撥充為福委會之經費,其使用目的及撥款流程亦均有一定作業手續,且確實使用於公務用途,而為公款公用,亦無所謂獨厚特定員工情事。而起訴意旨就此又未能實質舉證證明福委會存續期間,被告有指示將廢料賣得金錢直接交付予被告,而落入私囊,或挪作被告私用,自不能以此認定被告該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構成要件,也不能實質證明被告客觀上確有將廢料賣得金錢予以侵占入己,且其實際侵占金額又不能證明。⒊再者,依據起訴書就附表一福委會存續期間,扣除○○廠全體員工每月繳交之福利金,計算後認為應有150萬5844元,但其中97年1月至98年12月之33400元部分,起訴意旨並未以形式或實質舉證其依據為何,則福委會實際存續運作期間廢料賣得收入之具體金額是否即為150萬5844元,也有疑義。因此,起訴意旨所稱福委會存續期間實際侵占金額即屬不能證明,更遑論廢料賣得收入於福委會存續期間確實均公款公用,是起訴書記載被告為「其他○○廠員工不法所有」此等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部分,同不能證明。綜上,起訴意旨認為被告於福委會存續期間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侵占150萬5844元之金錢,即屬無據。
七、福委會結束後,被告有無以○○廠賣出廢料所得金錢,作為○○廠福利事宜使用,而有「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即起訴書記載「其他○○廠員工不法所有」);或被告有無將該金錢據為己有,而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茲敘述如下:
㈠由於○○廠福委會結束前,均由財務委員將款項置放在高雄
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劉懷志並曾置放在大眾銀行,結束後則由證人禹祥霖保管,且福委會結束前該款項有無用於員工福利業務,同為本案爭點,本院乃另就福委會結束時點先予認定。關於福利委員會何時結束一節,證人許榮燦證稱係於96年9月廠務會議選舉後,應自97年起擔任主委,其認為福委會不能販賣廢鐵,只能收取員工繳的福利金,其擔任主委一段時間,至少有在廠務會議報告半年後,福利委員會才結束運作等語(見偵二卷第11頁)。證人陳英灼則證稱97年1月許榮燦不願意接任福委會主委後,福委會就慢慢結束運作(見本院卷三第109-111頁),證人欒震宇、陳英灼亦證稱福委會解散,98年以後就沒有收錢(見本院卷三第109-111、114-116頁)。其中則以證人陳建志證述較為翔實,其證稱98年12月底福委會才正式結束,當時被告的意思就是福委會解散,改由工會代表兼任福利委員,並提出98年12月份廠務會議為證(見偵二卷第122、135頁)。佐以福委會結束後管帳之證人禹祥霖亦證稱,福委會組織於97年後即未運作,98年解散(見偵一卷第54頁,本院卷三第103頁);且證人禹祥霖所自行提出福委會結束後之帳冊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90-207頁,整理後見附表三),亦係於98年12月22日前幾日接收證人劉懷志所移交之款項36600元;證人劉懷志也證稱福委會結束後仍有業務存續,改由禹祥霖保管金錢(見偵二卷第20頁)。因此,○○廠福委會應係於97年起證人許榮燦不願意擔任主任委員後,福委會組織即不再運作,直至98年12月22日前幾日正式結束,改由工會成員擔任福利委員。
㈡其次,福委會實際結束後,改由工會代表擔任福利委員執行
○○廠全體員工福利事宜。就此,證人劉懷志、禹祥霖均證稱福委會結束後,有將結清的錢大家平分3000元(見偵一卷第164頁、偵二卷第20-21頁,本院卷三第108頁,其中偵一卷部分有2000元版本),此亦據證人欒震宇證稱其依照年資有在97年過年前領到3000元(見本院卷三第114-116頁),證人陳英灼亦證稱廠務會議當時確實有提及「看福利委員會剩下多少錢,就發一發」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9-111頁),禹祥霖亦證稱有將剩餘福利金發還全部員工等語(見偵一卷第54、56頁)。依據前開證詞,可以證明福委會結束後有將大部分金錢發放予○○廠全體員工,所餘部分款項即為36600元。惟因自82年6月起至98年底止,共計有174個月,以每位○○廠員工最低至少繳交50元福利金而言,即有8700元(50*174=8700),因此福委會結束後發還3000元予每位員工,並未超過8700元,本於罪疑有利於被告之解釋,上開發還僅能解釋為原自行繳納福利金之發還,而非就廢料販賣所得之直接金錢給與。
㈢至於福委會結束後所餘款項及事後販賣廢料所得金錢之用途
(販賣廢料實際所得金錢之疑義另為敘述),依據證人禹祥霖證稱,其到98年底福委會結束才開始管帳,所以帳冊是從98年底開始,並由被告指示將36600元從劉懷志處交其保管,並延續福委會之業務,帳冊上的金錢大都是劉懷志、鄭慶良、 謝明利 所交付,當時就剩下我與劉懷志繼續辦理,共有四位工會代表擔任福利委員(見偵一卷第162-164頁、偵二卷第24頁,本院卷三第107-108頁,福委會結束後之帳目見附表三)。錢都是用在拜拜、普渡、績效獎金、買水果及便當給同仁吃,以及退休同仁的獎牌,也訂過「呷百二」蛋糕,只要被告交代應給予同仁福利,其均會記載在上面。記載有「廢、360」,則是撿廢紙所賣得的錢等語(見偵一卷第
56、164頁、偵二卷第24-25頁、本院卷三第104-105頁)。另有「呷百二」商店資料及該店會員卡片交易日明細報表,用以證明其有購買蛋糕(見偵二卷第31-32頁),其中上開儲值資料確實與其所記帳之帳冊資料日期與金額相合(詳見附表三),可認其確實有為○○廠職工生日購買蛋糕贈送確屬事實。其次,證人欒震宇證稱被告宣布福利委員會解散後會留一點錢,用作下年度中元普渡或過年時,會買一點點心。福委會結束後福利事項改由工會代表辦理,印象中有陳建志、禹祥霖、 佘水淋 等人,每年仍都有舉辦中元普渡,春節值班也收過200元紅包,值班時也吃過水餃,是三個人一包,印象中中秋節曾發過燕巢的大棗子,員工生日時曾收過「呷百二」的蛋糕,當月生日的發一盒,沒生日的就發一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4-116頁)。而證人即97年12月到職之員工 黃宏智 、以及證人陳英灼亦均證稱,福委會結束後確實在拜拜時有看過糖果餅乾,也知道○○廠會發給退休人員獎牌,過年值班時○○廠買過水餃給值班人員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9-113頁)。以此而言,證人馬國俊固曾證稱福委會結束後未曾收過任何福利措施一節(見偵一卷第62頁),顯與上開證人證詞不合,該證詞也與附表三禹祥霖帳冊之支出項目不一致。綜上,○○廠福委會結束後之全體員工福利策進事宜,即由福委會組織改由工會代表兼任辦理,此仍屬被告本於法規未有明文規範,依其裁量權限決定之事項,被告將福委會結束後之廢料賣得金錢,仍由○○廠自行運用,只是在組織選擇上由福委會改為公會代表兼任,刑法自應謙抑尊重行政機關在此之組織選擇裁量權。其次,廢料賣得金錢無論在組織形式上係由何內部單位或人員執行,均未變更其使用目的為全體員工福利策進事宜之公務用途,仍屬公款公用,因此起訴意旨認為被告為「其他○○廠員工不法所有」此等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部分,即屬不能證明。
㈣本院再將福委會結束後之販賣廢料暨所得實際具體金額為何一一論述如下:
⒈廢輪胎部分:證人即回收廢輪胎之全國輪胎企業行負責人
蔡金穎於偵查中經具結後證稱:因○○廠有向其買新輪胎,其就用一條50元回收舊輪胎,大約半年收二次,100年有1次,101年1月、3月共2次。因為輪胎規格有三種尺寸,所以會用40、50、60元收購,一次都會收購50至60條,三種尺寸數量算平均一致,每次約付一千元至三千元,因為是用公司零用金支付,所以沒有記帳等語(見偵二卷第118頁),並有全國輪胎工作帳單三紙為據(見偵二卷第194頁),另有照片五張可查(見偵一卷21-25頁)。然查,上開證詞所證述購買○○廠廢輪胎時間點,有二次並非是在起訴書所記載之侵占時間即「84年起至100年5月間止」;其次,經本院比對三紙工作帳單,其中一筆101年1月17日3200元約略與禹祥霖帳冊「1/21、3200」相符(見附表二,但不在起訴意旨所稱侵占時間內),而以證人蔡金穎證稱大約半年收二次之頻率,101年2月7日之時間過於密集,101年3月19日其上簽名則與○○廠無關,而所證述100年該次則無相關證據資料可供確定是在100年5月底前購買。因此,綜合上開證據方法,僅能證明全國輪胎企業行曾在起訴書所載犯罪時間後,有向○○廠購買廢輪胎二次之事實,但對於起訴書所載犯罪時間有無向○○廠購買廢輪胎,不能證明,而證人對其所稱之購買頻率比對後亦有瑕疵,其所提出之工作帳單三紙又非均向○○廠所購買之證明。既證人蔡金穎證述有上開明顯重大瑕疵,即不能以此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亦無從查證在起訴時間內及福委會結束後賣得廢輪胎之實際金額。
⒉廢五金部分:證人即回收廢五金之老將企業社負責人林明
宗於調查及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從97年起至100年止有向○○廠劉懷志回收廢鐵、廢發電機、廢馬達、廢壓縮機、廢電瓶,廢鐵均是秤重算錢,大部分用目視即可得知重量,收購頻率大約半年到一年一次,最多不會超過六次,一次大概都是收3000元到5000元(另次稱5000元到10000元,又一次稱12000元到13000元)。」(見偵一卷第34-3
5、204-205頁、偵二卷第16頁)、「有一次99年到100年間三多廠要遷廠關閉,有向劉懷志買了4、5萬元的廢五金。」(見偵二卷第16頁)。就此,證人劉懷志則證稱:「從97年起至100年止有賣廢鐵給老將企業社的林明宗,每次約12000元到13000元左右。」、「三多廠裁撤後,我將三多廠最後剩餘的廢鐵給老將企業社,變賣金額約5、6千元。」(見偵一卷第66頁背面)、「100年遷廠時有二次比較有印象,一次賣了4萬元,遷廠該次則在100年9月4日賣了5萬5千元之廢五金,錢直接交給禹祥霖」等語(見偵二卷第20-21頁)。經比對禹祥霖帳冊,上開證詞所證述購買○○廠廢五金時間點,100年9月4日該次確實有5萬5千元入帳,但此日期不在起訴書所記載「84年起至100年5月間止」之侵占時間內;至於證人劉懷志證稱100年尚有一次4萬元部分,則無從比對,且此亦與證人林明宗前開證述之記憶不合;上開證據資料亦僅能證明林明宗曾向修車廠購買廢五金之事實,但對於證人林明宗在起訴書所載犯罪時間內,有無向○○廠購買廢五金及其具體金額,則不能證明。
⒊廢潤滑油部分:
⑴○○廠固自84年起至100年5月底止委託回收業者辦理廢
潤滑油回收,並有簽收單影本共60份,有高雄市政府環保局101年12月17日高市0000000000000000號函覆附卷可查(見偵一卷第175-186頁,本院卷三第8-68頁),證人潘俊羲亦證稱有向識昌實業有限公司聯繫廢潤滑油回收事宜(見偵一卷第43、45頁)。經本院先向識昌實業有限公司高雄支部函詢其於偵查中所提出表格之計算依據,該公司表示表示廢油回收價格是依據中油低硫燃料用油之四折計算,價格部分是參考中油油價歷史價格網頁算出,並提出收購○○廠廢油期間即97年3月起至100年5月止之流水帳日記帳為證(見本院卷二第147-206頁);辯護意旨另抗辯識昌公司確實有於網際網路上公告自100年1月29日起至同年3月26日止停止廢潤滑由回收(見本院卷三第127-128頁),其廢潤滑油回收紀錄簽收單應為不實。
⑵在識昌實業有限公司擔任司機之證人陸宏燿證稱:「我
曾與潘俊羲聯繫前往環保局○○廠的三多廠及小港廠回收廢潤滑油,並依照當時收購價格直接交付現金予潘俊羲,收購時會開立『廢潤滑油回收紀錄簽收單』,上面的交運數量均與實際相符,並會填載簽收日期,公司會計所製作『數量統計表』上的重量與付款價金經我一一核對後確實相符。」、「例如97年3月18日每桶500元,當日收了20桶,我給潘俊羲1萬元」等語(見偵一卷第170-171頁、第189頁背面),並有該數量統計表附卷可憑(見偵一卷第174、187頁,詳見附表二)。
⑶就此,在識昌實業有限公司擔任會計之證人 李霽庭 證稱
:「識昌公司高雄支部只有一位司機陸宏燿、一台車,再加上我一位會計。處理廢油回收的流程是,每天會給司機現金三萬元,由司機自行決定前往何處回收,每天下午車子回來就會點收回收油之數量,若當日司機收了十桶、每桶2000元,就等於是花掉兩萬元,剩下的一萬元再加上這十桶油就必須繳回公司,司機當天回來繳交時,就會把金額點清楚。由於我每天一定會記帳,所以流水帳與當時司機實收回來廢油與現金餘額一定都相符。」、「我在流水帳上有記載『環保局』,那是有很多的點,像是有三多路、前鎮等,至於司機到何處去收我不清楚,陸宏燿只會寫點、不會寫地區,他只會○○○鎮區○○○○○路』或『小港區』、『岡山』等。」、「我會製作一張簡單表格給司機記載,司機不是繳交『廢潤滑油回收紀錄簽收單』給我,不過如有這五聯單,司機也都會一併繳回,我是以司機帶出去的表格,回來之後將表格內容記載在我的內帳裡面,再函覆給法院。
而不是以『廢潤滑油回收紀錄簽收單』的記載函覆法院。」「至於我們提供給檢察官的表格,則是以廢潤滑油回收紀錄簽收單上的數量,依據中油低硫燃料油排價之四折計算而出。」、「在試運轉期間雖然不能回收廢潤滑油,但實際上我們還是有收廢潤滑油。而司機的回收單與流水帳上之日期和金額之所以兜不攏,是因為有些客戶會要求收完廢油後集中一週或一個月再開單,所以開單日期和實際收油的日期通常不會一樣。」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5-99頁)。
⑷首先,依據證人李霽庭上開證詞可知,其於偵查中所製
作「數量統計表」,乃是依據24張收油聯單,乘以當時中油低硫燃料用油四折計算而出,並非依據其流水帳,計算出其實際向「環保局」回收廢油並有實際支付現金之總金額。既證人李霽庭證稱「開單日期和實際收油的日期通常不會一樣」,則其所估算中油低硫燃料用油四折之歷史日期,亦不盡然絕對正確,且亦無法證明證人即司機陸宏燿確實均依據收購當日中油低硫燃料用油四折給付現金。其次,證人即振興企業行實際負責人李振富證稱,「其確實有在100年5月25日向高雄市環保局修車廠回收廢潤滑油一次,並作成回收紀錄簽收單,本件只是單純前往回收,沒有付錢給○○廠,除○○廠外也有與環保局清潔隊、焚化廠回收過廢潤滑油,而環保局轄下的○○廠、焚化廠、清潔隊就回收廢潤滑油之方法亦不相同,焚化廠好像是用標售;至於清潔隊有分開單不付錢及不開單付錢兩種方法」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1-103頁),既然回收同業以及環保局轄下不同單位有僅回收不給付現金之作法,則識昌公司是否均累積回收廢油並給付現金多次,始開立「確實有給付現金」之收油聯單,亦有疑義。再者,○○廠當時僅有「小港廠區」及「三多廠區」,則證人李霽庭證稱記憶中所記載「環保局」有「三多路」、「前鎮」、「小港區」、「岡山」,該公司所回收環保局之單位是否僅有○○廠,亦有疑義。最後,經本院比對證人李霽庭所提出之日記流水帳,與其於偵查中所製作「數量統計表」,無論在「單次日期與單筆金額」之比對,或是「累積一定數量始填載回收單暨金額與流水帳累計金額」之比對,無一相符(詳見作附表三),此更可證明證人陸宏燿之證詞不實。綜上,亦僅能證明識昌公司曾在起訴書所載犯罪時間曾向○○廠購買廢油之事實,但對於實際購買日期及實際購買金額均無法比對計算得出,起訴意旨所提之計算表顯有重大瑕疵,不能以此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㈤被告有無將福委會結束後販賣廢料所得金錢據為己有,而有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部分,起訴意旨固主張「福委會於98年12月底經被告宣布解散後,廢潤滑油變賣所得則由潘俊羲直接交予被告」一節,經查:
⒈證人潘俊羲先證稱:「我收到這些錢後,便會親自交給廠
長吳宗榮或福委會的劉懷志,或者委託馬國俊交給廠長吳宗榮或劉懷志,至於吳宗榮或劉懷志如何保管該款項,我不清楚。」、「97年福委會結束後,我仍將販售廢油的款項交給吳宗榮,至於他如何處理這些錢,我不清楚。」(見偵一卷第43頁背面、第44-45頁),又稱「賣油的錢交給福利委員」、「我交給劉懷志、吳宗榮」(見偵一卷第50頁背面)。依據證人潘俊羲上開證詞,其曾交付販賣廢潤滑油所得金錢之對象,即有被告、劉懷志、馬國俊、福利委員(按福委會結束後由工會代表兼任之福利委員即有四人),並有直接交付與間接交付被告兩種情形,其究竟有無及如何交付予被告,甚至有無交付而從中私吞,即有疑義。
⒉其次,證人潘俊羲後再證稱,販賣廢油的工作是劉仁琦所
交接,「所收的錢是交給馬國俊,再請馬國俊轉交給福委會」,「是後來我才知道馬將我交付的錢分成兩筆,一筆給吳宗榮,一筆給福委會」、另稱「我確實曾將錢親自交給吳宗榮、劉懷志、馬國俊」、「印象中是備用潤滑油拿出去賣被檢舉的事件後,馬國俊就說他不要再管這件事了,從那時候起,我就直接收到的錢交給吳宗榮」、「劉懷志當福委前我的錢都是交給馬國俊,劉懷志當福委後,我曾交一次錢給劉懷志,之後都是交給馬國俊,馬國俊不管事了之後,我才直接交給吳宗榮」等語(見偵二卷第139-140頁)。可見證人潘俊羲在此所證稱交付販賣廢潤滑油所得金錢之版本更多,其究竟有無直接交付金錢予被告,同有疑義。
⒊再者,證人劉懷志則證稱馬國俊及潘俊羲負責販賣廢潤滑
油,賣得款項是交付予證人劉懷志本人(見偵一卷第65頁背面、第67頁背面、第73頁)。證人馬國俊則證稱潘俊羲曾委託其交付一包物品予被告,但時間及物品為何均已忘記等語(見偵一卷第59-60、63頁)。以上開證詞彈劾證人潘俊羲前開夾雜不清多種版本的證述,證人劉懷志已自承有收受潘俊羲販賣所得,但證人馬國俊則未自潘俊羲取得現金並交付被告,而僅有一包物品。又福委會結束後回收廢潤滑油次數不少,以證人馬國俊之證詞實難積極證明有自潘俊羲處多次取得現金,並將現金而非物品交付被告,更遑論識昌公司究竟以多少具體金額向○○廠購買廢潤滑油一節,已無從查證。最後,證人禹祥霖固另曾證稱:
「潘俊羲直接將販賣廢潤滑油交付被告使用」一節,除屬傳聞外,亦屬調查人員預先設問「○長吳宗榮收受潘俊羲變賣廢機油所得款項達53萬9000元,該筆金額如何支用?」下所為之回答(見偵一卷第287背面),自亦不能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綜上,起訴意旨所稱「福委會於98年
12月底經被告宣布解散後,廢潤滑油變賣所得則由潘俊羲直接交予被告」,對於其究竟由無交付金錢予任何人,是否只有直接交付被告,或另有交付他人,或交付他人後再轉交被告,給付次數為何,具體總金額為何,識昌公司所提供資料是否已可特定具體總金額乙節,均未經起訴檢察官善盡其實質舉證責任,自不能遽此認定被告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於福委會結束後收受販賣廢潤滑油所得金錢,並將之侵占入己。
⒋最後,起訴意旨雖僅稱「廢潤滑油變賣所得則由潘俊羲直
接交予被告」,「廢輪胎、廢五金變賣所得改由禹祥霖保管」,但證人劉懷志曾證稱,從97年起至100年止販賣廢鐵所得,每次約12000元到13000元,都是將現金交予被告。三多廠最後剩餘廢鐵變賣金額約5、6千元,也是交給被告。無論是福委會結餘款或福委會結束後變賣所得,其均是交付予被告(見偵一卷第66頁背面、第67頁、第73頁背面)。但其於另次證述則證稱,三多廠販賣廢鐵5萬5千元之現金是直接交付證人禹祥霖(見偵二卷第20-21頁)。
前開證詞不但在交付金錢予被告或證人禹祥霖上均有重大瑕疵,實際賣得金錢亦不相同,自難據此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而福委會結束後管理廢料販賣所得之證人禹祥霖,並未證稱有從被告處取得廢料販賣之金錢,而均是由劉懷志、鄭慶良、 謝明利處 取得現金(見偵一卷第163頁),證人鄭慶良則先證稱福委會結束後至99年5月至7月間仍有販賣廢鐵,是交給禹祥霖(見偵二卷第142頁),又證稱福委會解散後賣出廢電瓶之款項均交給劉懷志(見偵一卷第239頁背面),以上證詞同有重大明顯矛盾與瑕疵,實亦難以此證明被告亦有親自收受販賣廢輪胎及廢五金所得現金。
八、綜上所述,被告與辯護意旨於本案所辯,確實信而有據。而起訴意旨所指之證據資料,俱無法為實質舉證並積極證明被告有起訴及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侵占公有財物及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侵占公務上持有物罪嫌,均屬不能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靖雅提起公訴,檢察官徐弘儒到庭實施公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曾鈴媖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憶如附表一:
┌─────────────────────────────┐│起訴書所載計算被告犯罪所得及其依據(單位:新臺幣,元)│├──────┬────┬─────────┬───────┤│日期│變賣所得│起訴書所指計算依據│備註│├──────┼────┼─────────┼───────┤│福委會存續時││││├──────┼────┼─────────┼───────┤│82年6月起至│0│陳正發高雄銀行帳戶│││84年5月止││││├──────┼────┼─────────┼───────┤│84年6月起至│66931│ 柯秀卿 高雄銀行帳戶│││86年5月止││││├──────┼────┼─────────┼───────┤│86年6月起至│382000│楊順發高雄銀行帳戶│││88年5月止││││├──────┼────┼─────────┼───────┤│88年6月起至│0│無│││90年5月止││││├──────┼────┼─────────┼───────┤│91年1月起至│0│無│││92年12月止││││├──────┼────┼─────────┼───────┤│93年1月起至│303000│王順平高雄銀行帳戶│││94年12月止││││├──────┼────┼─────────┼───────┤│95年1月起至│720513│劉懷志大眾銀行帳戶│││96年12月止││││├──────┼────┼─────────┼───────┤│97年1月起至│33400│無│起訴意旨僅有金││98年12月止│││額記載,無形式│││││及實質舉證。│││││福委會結束前累│││││計金額共計│││││0000000│├──────┼────┼─────────┼───────┤│福委會結束後││││├──────┼────┼─────────┼───────┤│99年1月起至│172665│禹祥霖帳冊│潘俊羲並未以言││100年5月止│322300│潘俊羲直接交付被告│詞證明左列金額│││││,且由附表二勾│││││稽亦從無得出該│││││筆金額。│││││福委會結束前累│││││計金額共計│││││494965│├──────┼────┼─────────┼───────┤│合計│0000000│││└──────┴────┴─────────┴───────┘附表二:
┌───────────────────────────┐│識昌公司日記帳記載「環保局」與其數量統計表之日期與金額││對照表(單位:新臺幣)│├─────┬──────┬────┬───┬─────┤│日記帳日期│金額│數量統計│金額│備註││││表日期│││├─────┼──────┼────┼───┼─────┤│97.03.10│1500││││├─────┼──────┼────┼───┼─────┤│97.03.11│2500││││├─────┼──────┼────┼───┼─────┤│││97.3.18.│10000│陸宏燿證稱││││││該日有實際││││││收支,但日││││││記帳無記載││││││,且對比日││││││記帳前後金││││││額加總,無││││││法算出1萬││││││元如何而來││││││。│├─────┼──────┼────┼───┼─────┤│97.03.25│3500││││├─────┼──────┼────┼───┼─────┤│97.03.30│2500││││├─────┼──────┼────┼───┼─────┤│97.04.03│3500││││├─────┼──────┼────┼───┼─────┤│97.04.07│3000(+500)││││├─────┼──────┼────┼───┼─────┤│97.04.13│7200(+1200)││││├─────┼──────┼────┼───┼─────┤│97.04.17│3000(+500)││││├─────┼──────┼────┼───┼─────┤│97.04.22│4500(+750)││││├─────┼──────┼────┼───┼─────┤│97.04.28│3600(+600)│97.4.28.│9600││├─────┼──────┼────┼───┼─────┤│97.04.29│4900(+700)││││├─────┼──────┼────┼───┼─────┤│97.05.11│4800(+600)││││├─────┼──────┼────┼───┼─────┤│97.05.14│6400(+800)││││├─────┼──────┼────┼───┼─────┤│97.05.20│4800(+600)││││├─────┼──────┼────┼───┼─────┤│97.05.25│4400(+550)││││├─────┼──────┼────┼───┼─────┤│97.06.09│4000(+400)││││├─────┼──────┼────┼───┼─────┤│97.06.12│6000(+600)││││├─────┼──────┼────┼───┼─────┤│97.06.17│7000(+700)││││├─────┼──────┼────┼───┼─────┤│││97.6.18.│12000││├─────┼──────┼────┼───┼─────┤│97.06.22│4000(+400)││││├─────┼──────┼────┼───┼─────┤│97.06.24│6000(+600)││││├─────┼──────┼────┼───┼─────┤│97.07.01│6000(+600)││││├─────┼──────┼────┼───┼─────┤│97.07.20│5000(+500)││││├─────┼──────┼────┼───┼─────┤│97.07.22│4000(+400)││││├─────┼──────┼────┼───┼─────┤│97.08.03│5000(+500)││││├─────┼──────┼────┼───┼─────┤│││97.8.7│15000││├─────┼──────┼────┼───┼─────┤│97.08.17│6000(+600)││││├─────┼──────┼────┼───┼─────┤│97.08.20│6000(+600)││││├─────┼──────┼────┼───┼─────┤│97.08.26│7000(+700)││││├─────┼──────┼────┼───┼─────┤│97.08.28│5000(+500)││││├─────┼──────┼────┼───┼─────┤│97.09.02│5000││││├─────┼──────┼────┼───┼─────┤│97.09.07│10000││││├─────┼──────┼────┼───┼─────┤│97.09.15│12000││││├─────┼──────┼────┼───┼─────┤│97.09.18│8000││││├─────┼──────┼────┼───┼─────┤│97.09.21│8000││││├─────┼──────┼────┼───┼─────┤│97.09.23│7000││││├─────┼──────┼────┼───┼─────┤│97.09.25│11000││││├─────┼──────┼────┼───┼─────┤│97.09.30│8000││││├─────┼──────┼────┼───┼─────┤│││97.10.8│24000││├─────┼──────┼────┼───┼─────┤│97.10.09│6600(+1100)││││├─────┼──────┼────┼───┼─────┤│97.10.13│6000(+1000)││││├─────┼──────┼────┼───┼─────┤│97.10.16│7800(+1300)││││├─────┼──────┼────┼───┼─────┤│97.10.20│6000(+1000)││││├─────┼──────┼────┼───┼─────┤│97.10.23│4800(+800)││││├─────┼──────┼────┼───┼─────┤│97.10.27│9600(+1600)││││├─────┼──────┼────┼───┼─────┤│97.11.05│7200││││├─────┼──────┼────┼───┼─────┤│││97.11.7│24000││├─────┼──────┼────┼───┼─────┤│││97.11.8│24000││├─────┼──────┼────┼───┼─────┤│97.11.09│7800││││├─────┼──────┼────┼───┼─────┤│97.11.11│6000││││├─────┼──────┼────┼───┼─────┤│97.11.18│4800││││├─────┼──────┼────┼───┼─────┤│97.11.20│7200││││├─────┼──────┼────┼───┼─────┤│97.11.24│7800(+600)││││├─────┼──────┼────┼───┼─────┤│97.11.25│6500(+500)│97.11.25│30000││├─────┼──────┼────┼───┼─────┤│97.11.30│6500(+500)││││├─────┼──────┼────┼───┼─────┤│97.12.07│10500││││├─────┼──────┼────┼───┼─────┤│97.12.11│9000││││├─────┼──────┼────┼───┼─────┤│97.12.14│10500││││├─────┼──────┼────┼───┼─────┤│97.12.18│7500││││├─────┼──────┼────┼───┼─────┤│97.12.22│12000││││├─────┼──────┼────┼───┼─────┤│98.01.04│10500││││├─────┼──────┼────┼───┼─────┤│98.01.08│10500││││├─────┼──────┼────┼───┼─────┤│98.01.14│10500││││├─────┼──────┼────┼───┼─────┤│98.01.21│7500││││├─────┼──────┼────┼───┼─────┤│98.01.26│7500││││├─────┼──────┼────┼───┼─────┤│98.01.29│9000││││├─────┼──────┼────┼───┼─────┤│98.02.01│10500││││├─────┼──────┼────┼───┼─────┤│98.02.05│7500││││├─────┼──────┼────┼───┼─────┤│││98.2.12.│15000││├─────┼──────┼────┼───┼─────┤│98.02.22│12000││││├─────┼──────┼────┼───┼─────┤│98.02.26│10500││││├─────┼──────┼────┼───┼─────┤│98.03.01│10500││││├─────┼──────┼────┼───┼─────┤│98.03.03│9000││││├─────┼──────┼────┼───┼─────┤│98.03.11│10500││││├─────┼──────┼────┼───┼─────┤│98.03.18│10500││││├─────┼──────┼────┼───┼─────┤│98.03.22│10500││││├─────┼──────┼────┼───┼─────┤│││98.4.7│22500││├─────┼──────┼────┼───┼─────┤│││98.4.13│22500││├─────┼──────┼────┼───┼─────┤│98.04.14│10500││││├─────┼──────┼────┼───┼─────┤│98.04.19│9000││││├─────┼──────┼────┼───┼─────┤│98.04.26│10500││││├─────┼──────┼────┼───┼─────┤│98.05.05│10500││││├─────┼──────┼────┼───┼─────┤│98.05.10│9000││││├─────┼──────┼────┼───┼─────┤│98.05.14│7500││││├─────┼──────┼────┼───┼─────┤│98.05.19│10500││││├─────┼──────┼────┼───┼─────┤│98.05.24│10500││││├─────┼──────┼────┼───┼─────┤│98.05.31│9000││││├─────┼──────┼────┼───┼─────┤│98.06.03│12000││││├─────┼──────┼────┼───┼─────┤│98.06.14│12000││││├─────┼──────┼────┼───┼─────┤│││98.6.15│15000││├─────┼──────┼────┼───┼─────┤│98.06.18│12000││││├─────┼──────┼────┼───┼─────┤│98.06.25│9000││││├─────┼──────┼────┼───┼─────┤│98.07.02│11900││││├─────┼──────┼────┼───┼─────┤│98.07.12│10200││││├─────┼──────┼────┼───┼─────┤│98.07.14│10200││││├─────┼──────┼────┼───┼─────┤│98.08.06│10200││││├─────┼──────┼────┼───┼─────┤│98.08.11│11900││││├─────┼──────┼────┼───┼─────┤│98.08.16│11900││││├─────┼──────┼────┼───┼─────┤│││98.8.19│25500││├─────┼──────┼────┼───┼─────┤│98.08.20│11100(+50)││││├─────┼──────┼────┼───┼─────┤│98.08.24│10200││││├─────┼──────┼────┼───┼─────┤│98.08.30│11100(+50)││││├─────┼──────┼────┼───┼─────┤│98.09.10│10200││││├─────┼──────┼────┼───┼─────┤│98.09.15│10200││││├─────┼──────┼────┼───┼─────┤│98.10.11│10200││││├─────┼──────┼────┼───┼─────┤│98.10.14│11900││││├─────┼──────┼────┼───┼─────┤│98.10.19│8500││││├─────┼──────┼────┼───┼─────┤│││98.10.20│25500││├─────┼──────┼────┼───┼─────┤│98.10.22│8500││││├─────┼──────┼────┼───┼─────┤│98.11.04│8500││││├─────┼──────┼────┼───┼─────┤│98.11.25│6800││││├─────┼──────┼────┼───┼─────┤│││98.12.9│25500││├─────┼──────┼────┼───┼─────┤│││99.1.21│17000││├─────┼──────┼────┼───┼─────┤│99.02.01│7000││││├─────┼──────┼────┼───┼─────┤│99.02.27│4200││││├─────┼──────┼────┼───┼─────┤│99.03.04│15400││││├─────┼──────┼────┼───┼─────┤│99.03.18│19600│99.3.18│21000││├─────┼──────┼────┼───┼─────┤│99.03.27│9800││││├─────┼──────┼────┼───┼─────┤│99.04.08│7000││││├─────┼──────┼────┼───┼─────┤│││99.4.20.│14000││├─────┼──────┼────┼───┼─────┤│99.05.06│13300││││├─────┼──────┼────┼───┼─────┤│99.06.10│7000││││├─────┼──────┼────┼───┼─────┤│99.06.18│5600││││├─────┼──────┼────┼───┼─────┤│││99.7.6│18000││├─────┼──────┼────┼───┼─────┤│99.07.15│23400││││├─────┼──────┼────┼───┼─────┤│99.08.07│5400││││├─────┼──────┼────┼───┼─────┤│││99.8.9│10800││├─────┼──────┼────┼───┼─────┤│99.09.02│14400││││├─────┼──────┼────┼───┼─────┤│99.10.02│18900││││├─────┼──────┼────┼───┼─────┤│99.10.06│12600││││├─────┼──────┼────┼───┼─────┤│99.10.08│12600││││├─────┼──────┼────┼───┼─────┤│││99.10.18│31500││├─────┼──────┼────┼───┼─────┤│99.10.20│18900││││├─────┼──────┼────┼───┼─────┤│99.10.31│18000││││├─────┼──────┼────┼───┼─────┤│99.11.10│15600││││├─────┼──────┼────┼───┼─────┤│99.11.20│6500││││├─────┼──────┼────┼───┼─────┤│99.11.25│6500││││├─────┼──────┼────┼───┼─────┤│99.11.28│5200││││├─────┼──────┼────┼───┼─────┤│99.12.03│2800││││├─────┼──────┼────┼───┼─────┤│99.12.08│2100/1500││││├─────┼──────┼────┼───┼─────┤│99.12.15│3500││││├─────┼──────┼────┼───┼─────┤│99.12.23│3000││││├─────┼──────┼────┼───┼─────┤│99.12.27│2500││││├─────┼──────┼────┼───┼─────┤│99.12.30│5500││││├─────┼──────┼────┼───┼─────┤│100.01.24│9900││││├─────┼──────┼────┼───┼─────┤│100.01.28│10800││││├─────┼──────┼────┼───┼─────┤│100.02.01│7200│100.2.1│27000││├─────┼──────┼────┼───┼─────┤│100.03.02│9000│100.3.2│18000││├─────┼──────┼────┼───┼─────┤│100.03.07│9500││││├─────┼──────┼────┼───┼─────┤│100.03.17│7600││││├─────┼──────┼────┼───┼─────┤│100.03.28│7600││││├─────┼──────┼────┼───┼─────┤│100.04.11│8400││││├─────┼──────┼────┼───┼─────┤│100.04.14│8400││││├─────┼──────┼────┼───┼─────┤│100.04.19│9500││││├─────┼──────┼────┼───┼─────┤│100.04.27│10500││││├─────┼──────┼────┼───┼─────┤│100.04.29│7300││││├─────┼──────┼────┼───┼─────┤│100.05.16│10500││││├─────┼──────┼────┼───┼─────┤│100.05.19│12600││││├─────┼──────┼────┼───┼─────┤│││100.5.26│73500││├─────┼──────┼────┼───┼─────┤│總計│0000000/│總計│530900││││0000000││││├─────┴──────┴────┴───┴─────┤│說明:││日記帳與數量統計表總金額不一致。││無從藉由日記帳日期及金額推算出數量統計表乃累積一定時││日所作成。││該24張收油聯單所示數量,是否均向○○廠所購買,有無被││「灌水」而以他機關或事業之廢潤滑油,充作○○廠之廢潤││滑油,亦有疑義(對識昌公司而言,回收廢潤滑油數量正確││即可領得補助,來源並不重要)。│└───────────────────────────┘附表三:
┌─────────────────────────────────┐│福委會結束後禹祥霖帳冊所記載之收支情形(單位:新臺幣、元)│├───┬────┬────┬─────┬─────────────┤│日期│金額(+)│金額(-)│記載│備註│├───┼────┼────┼─────┼─────────────┤││36600│││餘額(98年底交接)│├───┼────┼────┼─────┼─────────────┤│12/22│12970││ 阿志 │劉懷志(偵一卷第163頁)│├───┼────┼────┼─────┼─────────────┤│01/07│8970││ 阿良 │99年,此為鄭慶良(同上)│├───┴────┴────┼─────┼─────────────┤│結餘58540│││├───┬────┬────┼─────┼─────────────┤│01/08││2000│││├───┼────┼────┼─────┼─────────────┤│01/21│505││││├───┼────┼────┼─────┼─────────────┤│01/22││1000│││├───┴────┴────┼─────┼─────────────┤│結餘55045││應為56045(自此之後與原帳││││目均相差1000元)│├───┬────┬────┼─────┼─────────────┤│02/03│2000││││├───┼────┼────┼─────┼─────────────┤│02/03│40250││││├───┼────┼────┼─────┼─────────────┤│02/04││3000│││├───┼────┼────┼─────┼─────────────┤│02/04│17000││││├───┴────┴────┼─────┼─────────────┤│結餘111295││應為112295│├───┬────┬────┼─────┼─────────────┤│02/05││8450│││├───┼────┼────┼─────┼─────────────┤│02/08││3000│││├───┼────┼────┼─────┼─────────────┤│02/08││4500│││├───┼────┼────┼─────┼─────────────┤│02/08││5800│││├───┼────┼────┼─────┼─────────────┤│02/08││260│││├───┴────┴────┼─────┼─────────────┤│結餘89285││應為90285│├───┬────┬────┼─────┼─────────────┤│02/09││2000│││├───┼────┼────┼─────┼─────────────┤│02/09│2510││││├───┼────┼────┼─────┼─────────────┤│02/10││200│││├───┼────┼────┼─────┼─────────────┤│02/24││1000│││├───┼────┼────┼─────┼─────────────┤│03/31││1950│││├───┴────┴────┼─────┼─────────────┤│結餘86645│03/25│應為87645│├───┬────┬────┼─────┼─────────────┤│03/26│15000││││├───┴────┴────┼─────┼─────────────┤│結餘101645││應為102645│├───┬────┬────┼─────┼─────────────┤│03/29│9770││││├───┼────┼────┼─────┼─────────────┤│03/29││10000││偵二卷第32頁有儲值10000元│├───┼────┼────┼─────┼─────────────┤│03/31│210││││├───┼────┼────┼─────┼─────────────┤│04/06││420│││├───┼────┼────┼─────┼─────────────┤│04/07││370│││├───┴────┴────┼─────┼─────────────┤│結餘100835││應為101835│├───┬────┬────┼─────┼─────────────┤│04/13││6000│││├───┼────┼────┼─────┼─────────────┤│04/14││2000│水││├───┼────┼────┼─────┼─────────────┤│04/19││2400│菜(茶)││├───┼────┼────┼─────┼─────────────┤│04/26││900│禹││├───┼────┼────┼─────┼─────────────┤│04/27││750│啟福││├───┼────┼────┼─────┼─────────────┤│05/06││450│││├───┼────┼────┼─────┼─────────────┤│05/27││4000│││├───┼────┼────┼─────┼─────────────┤│05/28││100│││├───┴────┴────┼─────┼─────────────┤│結餘84235││應為85235│├───┬────┬────┼─────┼─────────────┤│06/01│180││││├───┼────┼────┼─────┼─────────────┤│06/02│200││││├───┼────┼────┼─────┼─────────────┤│06/18│13000││││├───┼────┼────┼─────┼─────────────┤│06/19││4200│││├───┼────┼────┼─────┼─────────────┤│06/22││180│││├───┼────┼────┼─────┼─────────────┤│07/05│9540││││├───┴────┴────┼─────┼─────────────┤│結餘102775│07/07│應為103775│├───┬────┬────┼─────┼─────────────┤│08/06││1000│中區、拜││├───┼────┼────┼─────┼─────────────┤│08/10││1500│飯││├───┼────┼────┼─────┼─────────────┤│08/16││8100│││├───┼────┼────┼─────┼─────────────┤│08/16││1500│││├───┼────┼────┼─────┼─────────────┤│08/18││200│米酒││├───┼────┼────┼─────┼─────────────┤│08/19││2250│水果││├───┼────┼────┼─────┼─────────────┤│08/19││2000│金紙││├───┼────┼────┼─────┼─────────────┤│08/25││1160│啤酒││├───┴────┴────┼─────┼─────────────┤│結餘85065││應為86065│├───┬────┬────┼─────┼─────────────┤│09/13││3500│魚││├───┼────┼────┼─────┼─────────────┤│09/13││470│││├───┼────┼────┼─────┼─────────────┤│09/13││450│││├───┼────┼────┼─────┼─────────────┤│09/18││3000│月││├───┼────┼────┼─────┼─────────────┤│09/21││1500│蛋糕│偵二卷第32頁有儲值1500元│├───┴────┴────┼─────┼─────────────┤│結餘76145││應為77145│├───┬────┬────┼─────┼─────────────┤│10/07│13950││字跡不明││├───┼────┼────┼─────┼─────────────┤│10/14││500│魚+菜││├───┼────┼────┼─────┼─────────────┤│10/15│330││││├───┼────┼────┼─────┼─────────────┤│11/08││3000│字跡不明││├───┼────┼────┼─────┼─────────────┤│11/14││2000│字跡不明││├───┴────┴────┼─────┼─────────────┤│結餘84925││應為85925│├───┬────┬────┼─────┼─────────────┤│12/24││4050│蛋糕││├───┼────┼────┼─────┼─────────────┤│12/26││870│中午││├───┼────┼────┼─────┼─────────────┤│12/26││480│票││├───┼────┼────┼─────┼─────────────┤│12/26││100│水果││├───┼────┼────┼─────┼─────────────┤│12/26││680│中午││├───┼────┼────┼─────┼─────────────┤│12/26││2000│加油││├───┼────┼────┼─────┼─────────────┤│12/26││5000│任││├───┴────┴────┼─────┼─────────────┤│結餘71745│12/28│應為72745│├───┬────┬────┼─────┼─────────────┤│12/30│3700││││├───┼────┼────┼─────┼─────────────┤│01/03│360││廢紙│100年│├───┼────┼────┼─────┼─────────────┤│01/04││1700│可利││├───┼────┼────┼─────┼─────────────┤│01/13││13800│││├───┼────┼────┼─────┼─────────────┤│01/13││200│││├───┼────┼────┼─────┼─────────────┤│01/19││1600│花││├───┼────┼────┼─────┼─────────────┤│01/25││20000│紅包││├───┼────┼────┼─────┼─────────────┤│01/30││4500│瓜子、花生││├───┴────┴────┼─────┼─────────────┤│結餘34005││應為35005│├───┬────┬────┼─────┼─────────────┤│02/?││2300│水餃││├───┼────┼────┼─────┼─────────────┤│02/02││3000│紅包││├───┴────┴────┼─────┼─────────────┤│結餘28705│02/24│應為29705│├───┬────┬────┼─────┼─────────────┤│03/02││600│││├───┼────┼────┼─────┼─────────────┤│03/14│2285││││├───┼────┼────┼─────┼─────────────┤│04/12││365│││├───┼────┼────┼─────┼─────────────┤│05/24││2000│││├───┼────┼────┼─────┼─────────────┤│06/03││600│糕││├───┼────┼────┼─────┼─────────────┤│06/24││1100│獎牌││├───┴────┴────┼─────┼─────────────┤│結餘21755(依前筆結餘金額│07/10│應為27325(自此之後均與原││計算後應為26325,相差4570)││帳目相差5570)│├───┬────┬────┼─────┼─────────────┤│07/25││600│飲料││├───┼────┼────┼─────┼─────────────┤│08/02│3320││││├───┼────┼────┼─────┼─────────────┤│08/12││10500│││├───┼────┼────┼─────┼─────────────┤│08/17││470│││├───┼────┼────┼─────┼─────────────┤│09/03││930│││├───┼────┼────┼─────┼─────────────┤│09/04│55000│││此應為販賣三多廠廢五金所得│├───┴────┴────┼─────┼─────────────┤│結餘67575││應為73145│├───┬────┬────┼─────┼─────────────┤│06/07││1000│││├───┼────┼────┼─────┼─────────────┤│06/07││1660│││├───┼────┼────┼─────┼─────────────┤│06/07││250│││├───┼────┼────┼─────┼─────────────┤│06/07││400│││├───┼────┼────┼─────┼─────────────┤│06/07││100│││├───┼────┼────┼─────┼─────────────┤│06/07││150│││├───┼────┼────┼─────┼─────────────┤│06/07││120│││├───┼────┼────┼─────┼─────────────┤│06/07││550│││├───┼────┼────┼─────┼─────────────┤│10/14││1130│││├───┼────┼────┼─────┼─────────────┤│10/14││200│包子││├───┼────┼────┼─────┼─────────────┤│10/17││570│水果││├───┼────┼────┼─────┼─────────────┤│11/11││1715│甲仙││├───┴────┴────┼─────┼─────────────┤│結餘59730││應為65300│├───┬────┬────┼─────┼─────────────┤│11/21││3040│││├───┼────┼────┼─────┼─────────────┤│11/23││1060│││├───┼────┼────┼─────┼─────────────┤│11/28││4380│││├───┴────┴────┼─────┼─────────────┤│結餘51250│11/29│應為56820│├───┬────┬────┼─────┼─────────────┤│12/13││3800│││├───┼────┼────┼─────┼─────────────┤│12/13││500│柚子││├───┼────┼────┼─────┼─────────────┤│12/13││400│││├───┼────┼────┼─────┼─────────────┤│12/13││100│││├───┼────┼────┼─────┼─────────────┤│12/13││900│字跡不明││├───┼────┼────┼─────┼─────────────┤│12/13││300│││├───┼────┼────┼─────┼─────────────┤│12/13││250│││├───┼────┼────┼─────┼─────────────┤│01/08││1150││101年│├───┼────┼────┼─────┼─────────────┤│01/16││7600│││├───┼────┼────┼─────┼─────────────┤│01/16││200│││├───┴────┴────┼─────┼─────────────┤│結餘36050││應為41620│├───┬────┬────┼─────┼─────────────┤│01/21││3200││1/17販賣廢輪胎入帳│├───┼────┼────┼─────┼─────────────┤│02/13││626│││├───┼────┼────┼─────┼─────────────┤│02/13││700│││├───┼────┼────┼─────┼─────────────┤│02/24││3600│││├───┼────┼────┼─────┼─────────────┤│02/24││1190│││├───┴────┴────┼─────┼─────────────┤│結餘26734││應為32304│├───┬────┬────┼─────┼─────────────┤│03/15││2000│公會││├───┼────┼────┼─────┼─────────────┤│05/11││200│││├───┼────┼────┼─────┼─────────────┤│05/11││280│││├───┴────┴────┼─────┼─────────────┤│結餘24254││應為29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