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93號聲請人新泰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昌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馬達交通工程器材│永豐商業銀│104年10月5日│43,050元│AI0000000│││有限公司 馬偉 │行永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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