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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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美桂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7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余進成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就被訴對上訴人張美桂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金重訴字6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此部分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