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東元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102年度易字第15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2年6月5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張東元(下稱上訴人),且上訴人已於10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上僅記載「(102年度易字第155號)案,不服判決裁定,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出上訴。受上訴人張東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2年度易字第155號)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刑事判決裁定處以有期徒刑7月。上訴人不服判決裁定,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無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證。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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