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06號聲請人 劉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陳聰傑 與被上訴人 王世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經本院選任為陳聰傑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錦美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