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鄉○○○段第七六九之一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零點一二八一公頃土地返還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鄉○○○段第七六九之一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零點一二八一公頃土地返還原告,並不得在該土地上種植地上物,如有種植,應予除去。
二、陳述:
(一)坐落南投縣○○鄉○○○段第七六九之一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同地段第七六九地號土地為被告所有,兩造土地相鄰,被告逾界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零點一二八一公頃上種植生薑,自屬無權占有,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土地返還原告。
(二)被告在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零點一二八一公頃上種植生薑,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收成,現為空地,仍為被告占有中,上開生薑,雖已收成除去,但有隨時再種植之虞,故有禁止被告在系爭土地上再種植之必要,如有種植,亦應予除去。
三、證據:提出附圖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件、照片一件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於言詞辯論期日所為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種的作物並無占用到原告之土地,南投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有偏頗,請求別的地政人員來重測。
丙、本院依職權履勘現場並會同南投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測量,作成複丈成果圖附卷。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到場當事人一造辯論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款固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書狀聲請延緩期日,並稱:因家計問題,赴大陸事商,預計於八月十五日過後返台云云,惟查,本件被告以書狀聲請延緩期日,並未檢附任何出國證明及釋明其未能返國到庭辯論,確因有天災或不可避之事故供本院審酌,況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復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可代為到場辯論,準此,本院認被告上開聲請延緩期日,難認有理,不應准許,綜上,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南投縣○○鄉○○○段第七六九之一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同地段第七六九地號土地為被告所有,兩造土地相鄰,被告逾界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零點一二八一公頃上種植生薑,自屬無權占有,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土地返還原告,被告所種生薑,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收成,現為空地,仍為被告占有中,故有禁止被告在系爭土地上再種植之必要,如有種植,亦應予除去。被告則以:被告種的作物並無占用到原告之土地,南投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有偏頗,請求別的地政人員來重測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坐落南投縣○○鄉○○○段第七六九之一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同地段第七六九地號土地為被告所有,兩造土地相鄰,被告逾界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零點一二八一公頃上種植生薑一節,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二件為證,並經本院會同南投地政事務所人員履勘現場施測,製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在卷足佐,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抗辯南投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有偏頗一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又其聲請別的地政人員來重測一節,經本院依被告聲請發函囑託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到場測量,嗣因被告未按時繳納測量費用而取消測量,原告當庭陳稱不願再繳第二次測量費用,本院自無從依被告聲請囑託其他機關施測,綜上,被告空言否認所種作物有占用原告之土地云云,自不足採。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第七六九之一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逾界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零點一二八一公頃上種植生薑一節已如上述,而本案審理中生薑已收成,現為空地,仍為被告占有中,業據原告供述在卷,復有原告提出之照片一張為證,被告既未能證明其占有有何合法權源,自屬無權占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零點一二八一公頃土地返還原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中段、後段固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有之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零點一二八一公頃土地,現為空地,但有隨時再為被告種植之虞,故有禁止被告在系爭土地上再種植之必要,如有種植,亦應予除去云云,惟查,原告並未確切證明被告占有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零點一二八一公頃土地,確有何遭被告再種植作物而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虞,故原告此部分請求,顯無保護必要,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