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
陳建華 右原告與被告丁○○、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