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陳盈靜

債務人 邱慶峰

邱献津邱三

陳汶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00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4941元

邱献津即 邱三和 、邱慶峰、陳汶汶

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354941元

邱献津即邱三和、邱慶峰、陳汶汶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354941元

邱献津即邱三和、邱慶峰、陳汶汶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354941元

邱献津即邱三和、邱慶峰、陳汶汶

自民國112年0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4941元

邱献津即邱三和、邱慶峰、陳汶汶

自民國111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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