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於民國96年1月15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嗣因96年減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於97年4月30日、同年6月26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均經確定,嗣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7月確定,二者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又15日,於97年4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4日以法矯字第0980044498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號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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