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2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添丁 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陳芳秀 法定代理人 陳政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650元(計算方式: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芳秀之財產計如附表所示土地2筆,面積合計71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400元,合計5,291,000元,按上訴人提起上訴,除第一審已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派下權4分之1之範圍存在外,另請求再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派下權於20分之3之範圍內存在,即5,291,000元3/20=793,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揭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附表:
┌──┬──────────┬──┬────┬─────┐│編號│土地標示│面積│公告現值│公告現值總││││(㎡)│(元/㎡)│值(元)│├──┼──────────┼──┼────┼─────┤│1│臺中市○○區○○○段│607│7,400│4,491,800│││ 龍目井小段 58地號││││├──┼──────────┼──┼────┼─────┤│2│臺中市○○區○○○段│108│7,400│799,200│││龍目井小段58-1地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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