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胡淵凱 被告 謝孟君
黎仁碩 馮子豪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訴字第579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