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張國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國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國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410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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