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36號原告 林韋廷 被告 陳維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維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萬元,應繳裁判費31,1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695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