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水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注射器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注射器1支,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郭水林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4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注射器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明確。揆諸前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