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調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調字第61號聲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相對人 鄧嘉侑 兼法定代理顏 劉如芳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鄧嘉侑之住所設於苗栗縣○○鎮○○路○○○巷○號(見本院卷第15頁);另相對人 顏劉如芳 之年籍、住居所等,則經聲請人起訴狀陳稱不知悉,本院亦查無資料可供審核。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在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媽靈宮旁之產業道路上,有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民國104年
3月3日函及所附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可考(見本院卷第29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鄧嘉侑之住所地及事故發生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