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交簡字第73
8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1第3項及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4年12月1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遲至94年12月30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