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錫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錫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錫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於判決確定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增訂第1項第1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增訂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對於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於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應適用修正後同法第50條之規定。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12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限制,而應依同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
三、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徒刑如附表一所示,並於如附表一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各罪,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3罪、編號5至10所示6罪、編號11及12所示2罪,固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年9月、1年確定,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一所示之12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12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一所示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1至3、編號5至10、編號11及12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5年3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載之刑,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另受刑人就附表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分別在101年8月16日及同年9月10日,此有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299、3551號判決書1份附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附表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既係在得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判決確定日(101年7月13日)之後,即無從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於受刑人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二所示之罪與本案附表一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一: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刑│100.6.1│本院101│101.7.13│本院101│101.7.13│││危害│10月││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字第1252││字第1252││││條例│││號││號││├─┼──┼────┼─────┼────┼─────┼────┼─────┤│2│毒品│有期徒刑│100.6.1│本院101│101.7.13│本院101│101.7.13│││危害│4月││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字第1252││字第1252││││條例│││號││號││├─┼──┼────┼─────┼────┼─────┼────┼─────┤│3│毒品│有期徒刑│100.6.1│本院101│101.7.13│本院101│101.7.13│││危害│3月││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字第1252││字第1252││││條例│││號││號││├─┼──┼────┼─────┼────┼─────┼────┼─────┤│4│業務│有期徒刑│100.3.22│本院101│101.8.31│本院101│101.9.25│││過失│4月,如││年度交簡││年度交簡││││傷害│易科罰金││字第2748││字第2748│││││,以新臺││號││號│││││幣1000元│││││││││折算1日││││││├─┼──┼────┼─────┼────┼─────┼────┼─────┤│5│毒品│有期徒刑│100.5.27│本院101│101.9.14│本院101│101.9.14│││危害│9月││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字第1956││字第1956││││條例│││、2096號││、2096號││├─┼──┼────┼─────┼────┼─────┼────┼─────┤│6│毒品│有期徒刑│100.5.27│本院101│101.9.14│本院101│101.9.14│││危害│4月││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字第1956││字第1956││││條例│││、2096號││、2096號││├─┼──┼────┼─────┼────┼─────┼────┼─────┤│7│毒品│有期徒刑│101.1.4│本院101│101.9.14│本院101│101.9.14│││危害│9月││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字第1956││字第1956││││條例│││、2096號││、2096號││├─┼──┼────┼─────┼────┼─────┼────┼─────┤│8│毒品│有期徒刑│101.1.4│本院101│101.9.14│本院101│101.9.14│││危害│4月││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字第1956││字第1956││││條例│││、2096號││、2096號││├─┼──┼────┼─────┼────┼─────┼────┼─────┤│9│毒品│有期徒刑│101.4.22│本院101│101.9.14│本院101│101.9.14│││危害│9月││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字第1956││字第1956││││條例│││、2096號││、2096號││├─┼──┼────┼─────┼────┼─────┼────┼─────┤│10│毒品│有期徒刑│101.4.22│本院101│101.9.14│本院101│101.9.14│││危害│4月││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字第1956││字第1956││││條例│││、2096號││、2096號││├─┼──┼────┼─────┼────┼─────┼────┼─────┤│11│毒品│有期徒刑│101.5.25│本院101│101.11.2│本院101│101.11.2│││危害│10月││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字第2893││字第2893││││條例│││號││號││├─┼──┼────┼─────┼────┼─────┼────┼─────┤│12│毒品│有期徒刑│101.5.25│本院101│101.11.2│本院101│101.11.2│││危害│4月││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字第2893││字第2893││││條例│││號││號││├─┴──┴────┴─────┴────┴─────┴────┴─────┤│1.編號1-3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2.編號5-10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3.編號11、12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附表二: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刑│101.8.16│本院101│101.12.20│本院101│101.12.20│││危害│10月││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字第3299││字第3299││││條例│││、3551號││、3551號││├─┼──┼────┼─────┼────┼─────┼────┼─────┤│2│毒品│有期徒刑│101.8.16│本院101│101.12.20│本院101│101.12.20│││危害│4月││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字第3299││字第3299││││條例│││、3551號││、3551號││├─┼──┼────┼─────┼────┼─────┼────┼─────┤│3│毒品│有期徒刑│101.9.10│本院101│101.12.20│本院101│101.12.20│││危害│11月││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字第3299││字第3299││││條例│││、3551號││、3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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