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一九號
聲請人 高宏 通運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高文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八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葛映嵐~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一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中華商業銀行台北分│八十九年八月五日│壹拾捌萬玖仟叁佰│AC九0二一0一││││限公司│行││叁拾陸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