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一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貳拾肆萬肆仟玖佰│AC四七五五六三││││發股利匯款支票│中分行││柒拾伍元│五││├─┼─────────┼─────────┼───────────┼────────┼────────┼──┤│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貳萬玖仟玖佰柒拾│AC四七五五六六││││發股利匯款支票│中分行││伍元│五││├─┼─────────┼─────────┼───────────┼────────┼────────┼──┤│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八十九年九月八日│柒萬肆仟玖佰柒拾│AC四七五五六三││││發股利匯款支票│中分行││伍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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