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九四號
聲請人明日世界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七號二樓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0七號二樓送達代收人乙○○○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七號二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四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富達國際科技股份有│第一銀行中山分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捌萬叁仟玖佰壹拾│FC二三九九四七││││限公司│││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