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八十九年度催字第58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孫捷音~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八一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D─七七七九三三─六││壹│壹仟││├─┼───────────────┼──────────────┼────┼───┼────┼───┤│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九0一六三一─一││壹│叁拾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