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7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屆服役年齡之男子,其於民國95年2月20日以短期觀光名義(至4月20日)申請出境前往中國大陸觀光,經核准出境。詎甲○○竟基於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於出境後在中國暨南大學申請入學,屆同年4月20日仍未返國,經兵役主管機關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於95年5月25日、11月13日發函催告,令其於95年11月25日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渠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證據:卷附役男出境申請書、境管局入出境查詢資料、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催告函、出境未歸訪談紀錄表、兵籍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乃係役齡男子應盡之國民義務,其以短期觀光名義申請出境,嗣以就學理由滯留國外未歸,以被告於95年3月即入學,顯見被告出境之前早有預謀逃避兵役徵集之意圖,竟虛偽隱瞞出境目的,切結將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嗣出境後即滯留境外,造成兵役單位作業上之困擾。核以被告僅考慮個人利益,而不顧浪費國家資源且危害國家兵役制度之結果,犯罪動機自私;且被告犯後經主管單位移送偵辦,檢察官依法傳喚後,渠猶不返國接受偵、審程序,犯罪後態度惡劣,無視法紀,惟酌以被告為初犯,及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之犯行係96年4月24日之前,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輕其刑,及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