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俊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聲請書誤載為10月)及判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於民國98年6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受刑人邱俊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聲請書誤載為10月)及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其於98年6月
2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50752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1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8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司字第10001150752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