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翠君 訴訟代理人 朱陳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7年5月19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9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周珮琦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鄒明家┌──────────────────────────────────────────────────┐│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01│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107年2月27日│5萬元│0000000│新竹縣竹北│││徐翠君│西壢分行││││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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