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9號債權人 侯俊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馨圓餐飲有限公司周鴻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為「馨圓餐飲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狀
附支票上發票人欄章為「富鑫果菜有限公司」不相符,欲變更債務人,請具狀更正。(票據法第5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㈡確認附表發票人為「馨圓餐飲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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