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2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振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3,4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請
求原因事實債權人已賠付受害人 呂鴻毅 醫療費用新臺幣42,591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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