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5號債權人 陳明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柯弘億陳荃 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口罩契約書影本)。
㈢陳報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為何人帳戶?並提出帳戶封面影本。
㈣確認柯弘億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㈤若柯弘億為本件債務人,請確認本件之債務類型,是否欲
對債務人二人請求連帶給付?(因請求標的聲明所記載與請求原因事實中所記載不相符)。另若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應提出請求連帶之法律依據為何?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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