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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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6號債權人 鄭家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馨園餐飲有限公司周鴻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馨「園」餐飲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佰萬元」之金額記載是
否有誤?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
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㈣確認周鴻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周鴻志為背書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賴日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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