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証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5年訴緝字第57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95年10月12日將被告釋放,茲因全案判決確定,受刑人逃匿,故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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