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48號
原 告 廖信智
被 告 王志鴻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麗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48號
原 告 廖信智
被 告 王志鴻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