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48號
原   告  廖信智
被   告  王志鴻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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