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陳芸珮法官洪培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