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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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