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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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訴人 余鴻川
詹阿旦 詹玉清 余文瑩 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上訴人 陳潘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是項裁定業於104年11月6日合法送達於各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該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存卷可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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