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楊家宜
被告 鍾月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鄭咏欣
法官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楊家宜
被告 鍾月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鄭咏欣
法官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