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閎曜

簡晨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2及編號35至45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6111、167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2及編號35至45所示之物,為被告2人所有且係其供營利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暨查扣證物照片在卷可佐(見111年度偵字第169718號卷【下稱偵字第169718號卷】第21至39頁、第51至67頁、第209至387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3本票1疊及編號34借款契約8份,被告簡晨諺於警詢中供稱係借款給看到臉書上貼文廣告來借錢的人,與本案博弈網站無關等語,此外,卷內復未見其他事證足證上開本票及借款契約為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見偵字第169718號卷第54頁、第232頁),則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聲請,要乏其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 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備註

1

名片( 張文凱

1

2

商業本票(已使用)

2

3

印章(張文凱)

1

4

印章(長億財務公司)

1

5

筆記本

1

6

筆記紙

1

7

SIM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

8

名片(耀哥)

1

9

IPHONE黑色

1

10

OPPO藍

1

LINE帳號暱稱

「長億債務-耀哥」

11

VIVO黑

1

12

商業本票(已使用)

2

13

儲值卡

15

14

債務清償證明

1

15

IPHONE(0000000000)

1

16

手機(三星)粉紅色

1

17

手機(OPPO)白色

1

LINE帳號暱稱

梁信哲

18

手機(OPPO)紅色

1

19

手機(OPPO)淺藍色

1

20

手機(realme)藍色

1

21

手機(MI)黑色

1

22

手機(VIVO)藍色

1

LINE帳號暱稱

「睨」

23

手機(OPPO)銀色

1

LINE帳號暱稱

李聖哲

24

手機(OPPO)淺藍色

1

LINE帳號暱稱

徐曉薇

25

手機(HUAWEI)紅色

1

LINE帳號暱稱

楊澄瑋

26

手機(VIVO)藍色

1

LINE帳號暱稱

沈佳儀

27

手機(VIVO)藍黑色

1

LINE帳號暱稱

沈惠政

28

手機(OPPO)藍色

1

LINE帳號暱稱

黃浩綸

29

手機(VIVO)藍色

1

LINE帳號暱稱

陳俊嘉

30

手機(OPPO)粉色

1

31

手機(OPPO)紅色

1

LINE帳號暱稱

「綠博士」

32

ZEBRA網路路由器

1

33

本票

1

34

借款契約

8

35

房屋租賃契約書

1

36

筆記紙

1

37

筆記紙

1

38

名片(耀哥)(致凱)( 李浩宇

1

39

數據機ASUS

1

40

數據機

1

41

隨身碟

1

42

手機(OPPO)藍色

1

43

手機(OPPO)藍色

1

44

手機(OPPO)藍色

1

45

主機

1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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