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8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芊芊 原名 趙愛蘭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六六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0816號)
(一)緣債務人趙芊芊(原名趙愛蘭)於92年08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約定,債務人即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第十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得在聲請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原告得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結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依本行牌告利率表-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以年息17.99%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債務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聲請人除應計債務人付循環信用利息及依循環息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外,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約定,暫時停止債務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9年06月30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有交易紀錄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仍不置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至感法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