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26號聲請人 林宏 聲請人 林音 前列林宏、林音共同上聲請人林宏、林音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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