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晴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證人 夏聖傑 前經傳喚不到庭,經查其已於民國102年7月3日另案被羈押,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8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王惠芬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月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