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0號
原告甲○○被告乙○○
蘇瓊瑤 即華珍食品行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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