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刑補字第10號聲請人 宋松樺 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甲○○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惟並未附具任何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此有補償請求人提出之刑事補償聲請書狀1份在卷為憑,請求之程式顯有未備,因此命補償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